设计企业实施工程总承包时设计、施工融合工作的几点探讨
摘要:
在工程总承包模式大力推广之际,以设计院牵头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大多数不具备施工资质,其施工业务势必分包给施工单位。就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如何做到各阶段工作的有机融合,是摆在设计牵头的工程总承包企业面前的一个课题。需要工程总承包企业以战略的眼光采取包括集成管理在内的有效措施,在实践中不断的摸索与探讨。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它吸纳了大量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带动了大量关联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起了重要的作用。在当前国际化进程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阻力,经济下行压力的背景下,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是发挥投资效益拉动经济的重要力量。尤其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优势发挥大大增强了投资的经济与社会效益,符合新形势下的迫切需要。
正如《关于进一步推行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文中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深度;二是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三是有利于发挥总承包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优势,促进工程建设水平,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
那么作为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尤其是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企业面临转型的历史机遇,理应加入到工程总承包模式快速发展的大浪潮中来。但由于制度不具完整性、各方在工程总承包模式工作中的理解差异、以及当前建筑市场上实行工程总承包不规范等等,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研究与探讨。比如如何“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一、设计如何主动做好与各阶段的融合工作
所谓融合,“物理意义上指熔成或如熔化那样融成一体。心理意义上指不同个体或不同群体在一定的碰撞或接触之后,认知、情感或态度倾向融为一体”。融合是一种状态,要实现融合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实现设计、采购、施工之间的集成。通过集成管理达到各业务协同。那么设计阶段至少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EPC的“E”不只是施工图纸的设计,它应是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全方位的策划,是战略思维。一个项目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的策划水平,它是项目管控的魂。前期准备工作需要投入一定的资源做足做细,比如上海环球金融中心项目,42个月竣工工期创造了“极限工期”的记录,之所以极限成功是业主前期做足了大量的策划、准备工作。
(二)设计师的思维观念需要转变,以前的平行分包的模式施工图设计师是对建设单位负责,图纸设计的造价、进度、质量产生的问题习惯上是建设单位埋单,在心态上会以自高一等表现。如今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设计师是EPC项目的团队成员,他的设计质量、限额设计都与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好与坏息息相关。同时,对设计师工作的考核机制也应适应项目的总体策划,需要进行系统、全面的改制!
(三)设计方案或施工图设计时,限额设计是设计首要考量之一,且依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留有一定比例的余额。同时应预估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比如从工期的角度对具体设计有是否优化的考量;对材料的选用难易程度要有实地充分调查的依据;对施工方案的实施难易度应有综合的考虑;总之设计之前应集施工经验、造价分析、现场调研优势资源对项目有完整的评估报告。
(四)招标要求创杯的项目,设计时应充分考虑项目创杯的需要,对于具体细节的节点尽量在图纸上体现出来。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是“价值创造”的过程,设计阶段是如此,采购、施工、验收以及整个项目管控过程都应是“价值创造”一体化的思维,一是为业主创造价值,二是为企业创造价值链。
二、如何把施工分包的“心”融合到项目总承包范畴中
设计企业采用工程总承包一般情况下实行施工分包。虽然与施工企业的愿景大体上是相同的,但诉求上并不一定是真子集的关系,相互之间还是有距离感的,那么如何把施工分包的“心”融合到项目总承包范畴中呢?需要建立完善的有效机制,首先在施工分包合同中对施工企业进行必要的约束以及激励合作,以减少潜在的冲突,探讨以下几点做法:
(一)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设计企业对施工图纸设计质量负责。除了设计过程中严把施工图纸设计质量关外,在施工分包合同中也应做好不可避免的施工图设计出错的条文准备。比如“要求施工企业在图纸会审阶段及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发现并指出图纸中存在的一些错误以及设计不完善的地方,以避免施工中返工或延误工期的情况发生”。这样的约定至少在责任上有了主次之分。让施工分包明白施工审查义务的重要性和责任感,不再是索赔的一个点了。
(二)施工分包一般应尽可能的实施施工总承包,也就是一家总分包。家数越多越复杂,管理协调很容易被动。比如,施工工序交叉配合的问题,一家施工不当(进度、质量)会引起另一家的索赔,一家施工过程存在的问题,各合同管理之间会起连锁反应;当问题影响到总承包合同时,因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的违约赔付基数不一样而出现风险;分包与分包之间在施工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不利情况合同中很难全部规避。当然究竟采用一家还是几家因项目实际情况不同而定,是企业经营者一个取舍的综合考量。
(三)有些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分包形式可能要求总、分包合同在施工范围、职责、计价上做到“无缝”对接。但工程总承包合同与施工分包合同的示范文本是不一样的,特别应注意的是通用条款的规定、解释以及界定范围不同,即使专用条款总、分包合同中有些条款写法一致,但在各自通用条款中的相关定义解释上就不一样了,会导致想表达的意愿与实际不符。
(四)当施工分包出现违约的情况时,在施工合同条款中应做到工程总承包合同违约处罚额应小于或等于施工分包合同违约处罚额。但实际工程总承包合同履约保函额一般是大于施工分包合同履约保函额的。当施工分包施工过程中出现违约时,这种违约(比如工期、质量、安全)同样会产生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违约受罚。
(五)工程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因工程总承包以内原因产生的变更联系单是不影响总造价、总工期的”。在施工分包合同中最好也应明确是“因工程总承包以内原因产生的变更联系单是不影响总造价、总工期的”。这一点涵盖范围一致性的确定对于施工过程中施工分包的“扯皮”会少很多。它充分体现施工分包企业应明白工程总承包的特性,并也应考虑相应的风险。
(六)工程总承包招投标时间与施工分包招投标的是有一段时间间隔的,应注意的是施工图预算基准价编制口径要一致,不然因时间不同而编制期的信息价可能不同,施工分包合同中应加以明确。
(七)限额设计控制,在做施工图预算与投标报价比较的时候,应把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应承担的价格风险因素考虑进去。比如主材的风险幅度,人工费的风险幅度等。
(八)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分包施工单位的工作界限在合同中一定要清晰明了,绝不能含糊不清(包括费用)。至少要把工程总承包自己的工作要说得清楚,说不清楚的打包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另外,图纸中存在设计不具体而预算计价难的问题,同样在合同中也有类似的问题,比如合同中把某工作事项划归施工分包企业的同时也应明确该项工作费用包含在施工合同总价内,这点不能分离。
(九)施工分包时,有些专业工程的事项要以专条或专款写明,比如永久性电力工程。一般情况下高压电力属本地电力企业设计、施工的,其费用与招标控制价可能形成脱节。因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一定要写明各自的职责与费用划分。另外,在总造价内的设计变更时,应先由施工分包单位先提设计变更的书面申请,以分清造成设计变更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十)项目竣工结算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实际上是联动的。因此,在结算前,总、分包企业应成立竣工结算组织,对结算的相关事宜应有步骤、有计划的协调统一实施。
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展到今天,其优越性已经有所体现,一是对业主而言合同关系简单,组织协调工作小;二是建设周期短;三是有利于投资控制等等,把大量的协调性、创造性的工作集于工程总承包企业之内。“融合”是工程总承包内所有工作的核心方向,如何做好该项工作还需要更多的从事该项工作的同仁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探讨,来共同努力地把这一国家大力倡导的建设模式推向成熟的发展轨道。
原创: 刘泳牟 建筑设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