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8年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明确: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2019年是造价师正式改革的第一年,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形成级别梯度,并开始使用新大纲、新教材。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公告显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税改后,建筑业应注意的5个风险点:
1、“甲供工程”进项税额抵扣的风险点
建筑业企业与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提供建筑所需材料、设备与动力等,并抵减应付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款。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甲方用货物抵减应付工程款,属于取得其他经济利益,该行为是有偿销售,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业企业取得相关扣税凭证,在一般计税时,其进项税额可抵扣。
2、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风险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根据11号公告规定,建筑业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必须分别计算自产货物和建筑服务的增值税,而不能自行选择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或者销售建筑服务计征增值税。开具发票也必须分开货物和服务。而对于受票方来讲,取得按照混合销售开具的发票,属于取得未按照规定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合法的税收凭证进行核算。
3、取得分包方的自产货物差额征税风险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业企业总包方适用简易计税的工程项目,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如果分包方提供的是“包工包料”的工程服务,且其中的“料”是自产货物,根据11号公告规定,分包方应分别计征货物和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同时,应分别开具货物和服务发票。此时就产生了问题,总包方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取得分包方的货物发票,是否可抵减总包款差额计征增值税?对此,各地规定不尽一致,有地区税务机关认为货物发票可以差额征税,参照某市国税局的规定: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试点纳税人,接受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服务企业开具的货物增值税发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差额缴税。
4、混合销售货物增值税处理的风险点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筑业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上述销售自产货物情况除外),同时销售货物和建筑服务的,应按照销售建筑服务计征增值税,按照税率9%或者征收率3%计征增值税,而不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分别开具货物和服务发票。
同理,建筑业企业总包方取得分包方发票的,应取得建筑服务发票(上述销售自产情况除外),而不能要求分包方分别开具货物和建筑服务发票,这属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5、货物用于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抵扣的风险点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建筑业企业可能存在多个项目,有的适用一般计税,有的选择简易计税,采购的建筑材料等货物,如果明确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在采购当期不能抵扣;如果采购时不能明确是否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货物,应在实际用途明确归属于简易计税项目时转出其进项税额。
5月24日,国务院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
文件中提出:
1、劳动者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2、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3、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公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方便劳动者按需选择。
4、动态调整职业资格目录,动态发布新职业信息。
5、推动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
6、支持企业按规定自主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
7、在全国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68-2018,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3.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同时废止。
1、与《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进行了全面协调;
2、调整了建筑结构安全度的设置水平,提高了相关作用分项系数的取值,并对作用的基本组合,取消了原标准当永久荷载效应为主时起控制作用的组合式;
3、增加了地震设计状况,并对建筑结构抗震设计,引入了“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设计理念;
4、完善了既有结构可靠性评定的规定;
5、新增了结构整体稳固性设计的相关规定;
6、新增了结构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的相关规定等。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18发布,新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最引人注意的变化是:
恒荷载分项系数由1.2调整到1.3;
活荷载分项系数由1.4调整到1.5。
也就是说这一影响将会改变建筑钢筋含量:
普通住宅钢筋含量将增加5%;
地下车库钢筋含量将增加10%。
国家发展改革委12月3日公布《招标投标法》大修草案。
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八个方面:
1、推进招投标领域简政放权。取消企业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自行招标备案等多项事前核准、备案事项,更多采用事中事后监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2、提高招投标公开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大幅增加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公示等应当载明的事项范围。
3、落实招标人自主权。
4、提高招投标效率。
5、解决低质低价中标问题。
6、充分发挥招投标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功能。
7、为招投标实践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遴选社会资本方有关招标要求。扩大了允许自然人投标的项目范围。
8、加强和创新招投标监管。对现行《招标投标法》未规定的招标终止、异议与投 诉处理程序、招标档案管理、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等基本制度作了补充规定,对法律实施过程中有关方面理解和执行上存在疑问的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
7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资委联合发文,决定自2019年7月16日至8月26日,针对各类在建工程项目,及已竣工但仍存在欠薪的工程项目,全面清查。
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强调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要在前期专项整治基础上,用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提及大力清理简并资质类别、等级,国家职业资格压减一半以上。
大幅压减企业资质资格认定事项,力争2020年底前将工程建设、测绘等领域企业资质类别、等级压减三分之一以上。
凡是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事项要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
推动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分批调整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政府不再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020年底前将国家职业资格数量再压减一半以上。
1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应急管理部发布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
1、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吊销责任人员从业资格。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依法加大责任人员问责力度;
4、依法强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追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5、强化责任人员失信惩戒。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诚信“黑名单”制度。
7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9月16日,住建部下发通知,自9月16日起,再取消一批证明事项,涉及建造师、资质、招标、执业资格证书等事项证明,改为书面承诺或告知。
11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从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3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