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坏建筑本体类
禁止擅自拆改主体结构:严禁拆除承重墙、梁、柱等核心承重构件,不得随意改变建筑原有空间格局。
禁止破坏历史风貌构件:严禁拆除、替换原有红砖外墙、传统木门窗、特色砖雕等历史价值构件。
禁止在本体上违规施工:严禁在砖石墙体上大面积开槽打洞、随意钉挂重型物件,破坏结构完整性。
二、违规材料工艺类
禁止使用不可逆破坏性材料:严禁直接用普通水泥灌注木构件缝隙、在砖墙上涂刷成膜型现代涂料,破坏材料透气性。
禁止过度做旧混淆历史信息:严禁刻意将新补配的构件做旧到与原件完全无差别,违背可识别性原则。
禁止高压水枪冲洗文物表面:严禁用高压水枪直接冲刷彩绘、灰塑、风化砖石,造成不可逆的表层剥落。
三、违规使用与管理类
禁止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严禁未经文物部门审批,将历史建筑改造为高荷载工业厂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场所。
禁止超负荷使用建筑:严禁在楼板上堆放远超原设计荷载的重物,引发结构沉降、开裂等安全隐患。
禁止破坏周边保护范围:严禁在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私搭乱建、开挖深基坑,破坏建筑周边历史环境风貌。
四、消防安全违规类
禁止堵塞消防通道:严禁占用、封堵历史建筑的消防疏散通道,影响应急逃生与救援。
禁止违规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在砖木结构建筑内随意敷设明线、使用大功率无防护电器,引发火灾风险。
禁止违规使用明火:严禁在无防火保护的木构区域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以上行为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历史建筑保护相关规范,会对建筑的历史价值与结构安全造成不可逆的破坏。